案件详情
孙某某与赵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欲共同买房,孙某某便转给赵某某15万元房款,后来非但没买成房,双方还分了手。
于是,双方协商此款为借款,赵某某陆续转给孙某某82000元,尚欠68000元未付。孙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便将赵某某诉至宝坻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抗辩称此款已全部偿还,并提供了孙某某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而孙某某则解释称出具收条是由于双方协商,后续因还款问题,双方依然经常联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无论法庭怎么询问,孙某某和赵某某都坚定地站在自己的立场。
承办法官先是向双方释明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会带来怎样的后果,随后要求双方当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签署完保证书后,承办法官宣布休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十分钟的考虑时间。
在这短短十分钟内,赵某某及时向法庭承认了错误,同意返还孙某某借款68000元,并当庭履行。考虑到赵某某及时醒悟,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法庭仅对赵某某提出口头批评。
次日,孙某某为承办法官送来印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寥寥数语,体现了当事人对严格公正司法的钦佩。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即使获得短期利益,也将难逃法律的处罚。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更是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法律不容许亵渎和欺诈,也不容半句谎言。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切忌见小利忘大义,用谎言得来的利益,终究会使自己面临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