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爆炸案,被告人苏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苏某系亲伯侄关系。2020年初,苏某在参与调解苏某某与其堂弟苏某3之间的土地纠纷时与苏某某发生矛盾,苏某某便产生自制炸弹恐吓苏某之念。2020年上半年,苏某某将购买得来的一桶烟花内的火药拆开后装入玻璃瓶,然后使用电源线、灯泡的灯丝、蓄电池及GPS远程控制器等器材制作了一枚可以用手机远程引爆的爆炸装置。2020年7月15日,苏某某与苏某在村民李某家吃饭时,苏某某觉得苏某看不惯自己,遂产生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引爆来报复苏某之念。于是,苏某某回家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潜至苏某住宅附近,将爆炸装置安放于苏某住宅的木房堂屋后墙脚处,然后迅速返回李某家假装观看他人玩扑克。当晚21时,苏某某用手机引爆上述爆炸装置,爆炸导致苏某的木房及紧邻的苏某2、苏某3的平房门窗及墙体被毁坏。经纳雍县公安局委托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爆炸造成苏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333.33元,造成苏某3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造成苏某2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166.66元,合计人民币61499.99元。
另查明:爆炸发生时,苏某的住宅内有其亲属杨某、付某在家,苏某2住宅内有苏某及苏某1在家,苏某3住宅内有其妻汪某及两名年幼子女在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制造爆炸的方法报复他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