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某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升、叶某荣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该案于3月25日首次开庭审理,庭审采用了“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模式,该案是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泰宁法院首次使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叶某荣在上海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升,要求杨某升抓捕棘胸蛙(俗称“石仑”),并以人民币70元/500克的价格交由其妻子江某兰(已判决)出售。杨某升受利益驱使,便答应叶某荣的要求,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先后十次前往泰宁县下渠镇大坑村朝阳自然村某小溪中,擅自徒手抓捕野生棘胸蛙172只,并致其中56只棘胸蛙被食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升与江某兰在交易棘胸蛙时被查获。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叶某荣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经评估和鉴定,棘胸蛙(俗称“石仑”)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另查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
因被告人的行为破坏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月21日,泰宁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升、叶某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泰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升受被告人叶某荣唆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俩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升、叶某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杨某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009元,被查获的27只棘胸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叶某荣曾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升、叶某荣的非法狩猎行为致56只野生棘胸蛙被食用,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其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