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金某等诉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亲属金某某带两只狗到离家不远的某南大街路边遛狗,当时路边水井未作任何防护和警示标识,不慎落入了该水井中,致其溺亡。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地位于南皮县某村,经法院调取公安局证明及南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证明及位置图查明,该水井位于南皮县南皮镇某村,土地权属为南皮县南皮镇某村。该水井管理义务者为该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该井荒废多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同时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1002.38元。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水井荒废多年且属于集体所有,被告对该水井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原告家属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导致在遛狗时不慎掉入水井中溺水身亡。对于该事件发生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各地农村发生了多起幼童、老人坠井事故。其多发性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共鸣。对于村委会而言,管理缺位,归属权的不明确,导致没有相关防护、日常维护和警示标识。在此建议广大农村在日常水井管理应该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对于当事人而言,出门遛狗本是每一个养狗家庭的必备环节,如今却成了电光石火的一场事故,建议出门的行人尤其是在遛狗时应当仔细观察路况,应保证自身安全,尽到自身安全防范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