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冰毒骗钱真冰毒赚钱 3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法治聚焦 2021-07-09 17:37:08 人民法院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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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被上海宝山法院判处刑罚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三人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陈某称自己的朋友想要毒品,2020年3月,姜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询问冰毒货源,手上无毒品的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谢某表示也没有毒品,但提议谎称有毒品,骗取姜某毒资。谢某、张某遂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150克冰毒寄送给陈某,骗取陈某支付毒资8万元。姜某在得知谢某、张某二人并没有毒品的情况下,支持寄送假毒品给陈某,三人将毒资占有。

  2020年4月16日,谢某伙同姜某,以300克实为头痛粉的假冰毒再次骗取陈某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谢某、姜某、张某三人均参与分赃。

  此外,谢某持有部分冰毒。2021年4月19日,姜某向谢某转账1万元购买冰毒20克;4月22日,姜某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向被告人姜某贩卖毒品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其行为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结合被告人谢某属累犯,谢某、姜某属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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