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称
因非本地户籍且未办理暂住证等原因,自己在购买车辆后无法办理车辆产权登记,故将案涉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并以刘某的名义办理购车贷款。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均是自己转账给刘某以此偿还车贷。但分手后,刘某拒绝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并于2020年7月通过撬车锁的方式将车辆开走,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刘某辩称
恋爱期间,叶某说把车辆赠予自己,并办理产权登记。此后自己偿还了18个月的月供贷款,因此自己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叶某不能撤销赠予,应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
连江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认案涉车辆系叶某出资购买,因叶某无法申领车号牌,将车挂在刘某名下,叶某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刘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将案涉车辆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叶某有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因车辆已转让,无法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故酌情按刘某实际转让所得扣除刘某代垫的车贷款后赔偿叶某损失。
后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叶某与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涉车辆已被无权处分人刘某转让,且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受让人已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故该案叶某无法追回案涉车辆,但有权向刘某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间互赠财物非常普遍,但同时也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对于一些大额的财物支出,最好保留下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