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交房,逾期办证,置业公司应否赔钱?

法治聚焦 2021-12-22 17:19:58 三门峡法院 胡若楠 分享

2014年2月,来自三门峡的小涛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约定:小涛以首付+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置业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小涛使用;置业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小涛按照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支付了购房款,置业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小涛提前交付房屋。房屋早早交付,小涛很是开心,但是没想到房产证办理却一直拖拖拖—— 原来,置业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办理小涛购买房屋所在17号楼的产权登记。但由于测绘面积传输错误,置业公司又于2018年1月22日再次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首次登记变更。最终,国土部门于2018年3月28日向置业公司出具小涛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小涛认为置业公司逾期办证,侵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利。于是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3月28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经过法庭调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履行了交房义务,购买人提前实现了购房目的。从倡导诚实守信价值观出发,置业公司提前交房的行为应予鼓励,不应让其承担在提前交房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6年6月30日起360日内,即2017年6月25日前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义务。但置业公司在2017年9月26日才将有关资料提交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小涛提交的置业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系“测绘面积传输错误造成在办理过程中所提取的面积为预测面积”,因此,不动产证书最终延迟至2018年3月28日办理完毕不能归责于置业公司。

法院判决

守护公平正义 审判结果

2021年11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令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涛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止)。

法官点评

以法律视角讲案情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范敏英

以案说法

三门峡法院近年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引发。受疫情影响,三门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遭遇资金周转难题,造成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承担巨额逾期违约金,买房人无法按时收房导致利益受损,双方矛盾加剧,本案中提前交房的情形较少。

在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应尊重合同约定。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提前交房,让买房人提前实现购房目的,若让其承担提前交房与约定交房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只是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在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截止时间点时应以房地产企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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