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傍名牌”、“搭便车”
恶意侵权被惩处
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某洗化公司为第1624**2号、第7307**2号、第17400**0号“某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过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某太太”品牌的系列产品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
原告在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临沂某洗化用品批发商行在网络上销售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以明显区别其他文字的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某太太”字。随后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在其销售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在产品包装上显示由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临沂某日用品公司共同生产。
判决结果:
兰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河北某洗化公司依法取得第1624**2号、第7307**2号、第17400**0号“某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临沂某日用品公司、临沂市某洗化用品批发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被告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临沂某日用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责令被告临沂市某洗化用品批发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里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购买日化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
案件二
假冒酒水注册商标被判刑 案情简介: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管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注册商标,自行灌装上述品牌系列酒水销售,涉案价值79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管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管某居住的A小区地下室仓库内查扣其灌装成品待售的假冒“贵人道”酒209箱、“海之蓝”31箱、“梦之蓝”7箱,以及其购进待装待售的假冒“绵竹大曲”7箱、“茅台”7箱、“五粮液”2箱;在B小区查获管某生产假酒的商标、带有商标的包装箱、酒瓶、酒盒、原料、半成品及包装好待售的假冒兰陵王、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酒共计876箱。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假冒的“兰陵”、“洋河”、“贵人道”等白酒共计价值75万余元。
判决结果:
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某归案后能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被查获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扣押的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法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人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兰陵、洋河、贵人道等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购买酒水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同时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