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专递向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彭某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邮政专递于2021年2月22日退件。
根据邮政专递“改退批条”显示,该邮政专递为“拒收”。经查实,彭某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显示彭某的委托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法院认为
彭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判决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扰乱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于2021年4月13日对彭某做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近日,彭某来到法院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拒收法院的裁判文书,有用吗?
拒收包括民事判决书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是一种非理性行为,此种行为丝毫不影响相应的判决书法律效力,当法院依法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当事人若以未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内容等理由,阻止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当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法官提醒: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己不利,应以法律视角,或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依法申请再审等,而不是意气用事拒绝签收。拒绝签收,只会影响其对判决书详细内容的及时了解,甚至丧失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机会,由此产生的后果与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