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高空坠物致汽车受损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案外人黄某为其所有的湘A**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2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9年6月21日16时,长沙某公司厂房因老旧,加之雷雨交接天气致使厂房楼顶护栏(钢筋红砖结构)脱落,砸到隔壁小区的围墙内,并导致黄某停放的车辆受损。黄某维修车辆花费了8500元,某保险公司依照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偿黄某了8500元。黄某向保险公司签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之后,某保险公司将长沙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2日,庭审前,承办法官解钢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得知双方有一定的调解意愿,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为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承办法官解钢耐心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以《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经过20分钟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长沙某公司在2月8日前向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7000元。当天下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这起案件得以高效调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