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尽其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有了新“法宝”

法治聚焦 2021-01-19 17:07:15 重庆三中院 分享

案情回顾

某小区一楼栋共有业主56户,其中50户业主向行政机关申请增设电梯规划许可。2019年9月6日至9月12日,行政机关将前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名单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刘某以“电梯廊道遮挡其厨房、厕所采光,在房子墙面加装钢钉或者钢梁柱头影响房屋价值”“产生噪音、影响采光、影响消防”等为由提出异议。 同年9月19日,行政机关作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告知申请人,因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请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原告即50户申请增设电梯的其中36户业主,对该复函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复函,限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了上诉。重庆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复函虽然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异议协商材料的通知行为,但从事实上将案涉增设电梯申请停留在协商阶段,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具有可诉性。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增设电梯的利民性质,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复函,简单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有利于改善业主居住生活条件,有利于提升老旧住宅的价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物尽其用”的精神实质。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许可时,既要考虑到多数业主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也要考虑维护少数人的正当合法利益,避免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以维护“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业主对增设电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有必要的还应进行勘验、鉴定,以确定增设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程序性复函要求业主协商一致,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撤销。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