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请注意!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

法治聚焦 2021-03-24 17:01:42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分享

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驾驶人不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

 

案 例 一

2018年3月,梁女士驾驶在租车公司平台承租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甘先生受伤、该车及陈先生的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梁女士承担事故全责。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非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保险合同注明:如该车从事营业运输时发生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加黑加粗,租车公司盖章确认收到投保单。各方对甘先生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26万余元无异议。后甘先生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租车公司、梁女士、陈先生承担事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梁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承保了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虽然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本车按非营运性质承保,但保险公司并未对该约定尽到提示义务,且肇事车辆是租车公司出租给梁女士使用,并非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由梁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甘先生26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租车公司将非营运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员使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租车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本案情形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甘先生11万元,梁女士赔偿甘先生15万余元。

法官提醒

共享汽车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出租公司,其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频率较普通车辆大为增加,共享汽车公司应将名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营运车辆性质的商业三者险,避免因小失大,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普通消费者作为共享汽车承租人,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承租车辆时认真查阅合同约定。若租车公司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或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相应责任要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为避免这种风险,承租人应拒绝选择该类型的共享汽车公司,通过市场选择行为促使共享汽车公司经营规范化。

 

 

案 例 二

2019年6月,郑先生驾驶的粤A/赣F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齐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齐先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齐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甲公司,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免责条款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赣F号挂车的登记车主为乙公司,该车未投保险。郑先生为甲公司的员工,事发时驾驶车辆履行工作任务,郑先生不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资格证。齐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郑先生、保险公司、乙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无道路运输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的,不予支持。理由是:第一,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取得驾驶证,无道路运输资格证并不代表驾驶人失去驾驶资格,且无道路运输资格证与显著增加驾驶危险程度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并未就此予以举证。第二,免责条款中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就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未明确,故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齐先生家属赔偿11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33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方可从业,这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规范道路货运行业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作出的制度规定。其次,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并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郑先生驾驶营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符合免责条款约定。上述免责条款已经加黑加粗,甲公司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作了明确说明,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齐先生家属赔偿11万余元,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主尤其是营运性机动车的车主,在投保时应正确理解法律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监督驾驶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驾驶营运性机动车,各方都遵守交通规则、增强法律意识,为道路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案件意义

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用于出租营运,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以上两个案例依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全面阐释了保险公司能否免赔的观点,对如何正确解释保险条款及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责任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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