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来到法院,本意是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一些人在诉讼中却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在法庭上公然撒谎、企图躲避债务、逃避责任,最终“自食其果”。
近日,金堂法院发出一份处罚决定书,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曾某某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日前,曾某某已将罚款全额缴纳到位。
原告举示证据,被告对签名否认
在陶某与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陶某向法庭举示了有被告曾某某签名的债务凭条,但曾某某拒不承认凭条上的签名是本人签署。
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向曾某某释明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并告知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曾某某仍坚称债务凭条并非本人签署,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打脸”,被告为违法行为“买单”
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债务凭条确系曾某某本人签署。
曾某某对鉴定结果不持异议,并当场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鉴于被告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金堂法院向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日前,被告已将罚款全额缴纳到位。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为谋取不当利益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诉讼参与人应以此为戒,常怀敬畏之心、约束自身行为,切勿心存侥幸、挑战司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