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79元便宜买到“苹果机”?2600元高价买到“口服液”?怎样花钱不倒霉?

法治聚焦 2021-03-16 17:00:23 三水法院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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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0日,原告黄先生在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城APP上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在承诺的发货期届满后,商城仍未向黄先生发货。黄先生于2020年9月12日向商城客服申请退款,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返还购机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先生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商城APP的商城公告里承诺“本商城所有商品均为自营”、“最迟不超72小时发货”、“未发货的销售订单,系统自动在7个工作日退款”等内容并公布了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

原告

说好的72小时内发货,结果半个多月过去了,不发货也不退款,商家欺人太甚!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尽快解除!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该商城APP中确认该平台销售的产品均为公司自营,并在该平台上公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黄先生在该平台上下订单支付了3879元购买手机,两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公司不按承诺的时间发货,且经原告向被告客服申请退款,截至开庭时,被告仍未退款,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12月5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3879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日常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遇上平台卖家逾期发货且拒不退款时,可先通过卖家客服、平台客服等渠道协商。若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商家,诚实守信是基本准则,对消费者作出的销售承诺,应严格按时按约履行,这不仅是商家应尽的合同义务,还能因此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能吸引更多回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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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品牌口服液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甲”商标,甲公司授权丁公司销售该口服液。在丁公司与某养生馆共同举办的销售活动过程中,陈某以每盒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口服液并获得相应赠品及代金券一张。因陈某发现口服液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过多番交涉后,丁公司与某养生馆仅履行了其中一盒口服液及相应赠品的退货退款手续。

陈某认为丁公司无保健食品、药品等经营销售许可,乙公司的口服液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在 2016年3月11日及之前没有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许可,且与甲公司假冒“甲”注册商标,该商标在2016年3月前未完成注册,其注册的商品分类也不含有保健食品。后陈某诉至三水法院,以口服液不符合食品安全、假冒注册商标为由,分别要求退还货款差额2600元、十倍赔偿及三倍赔偿共计67600元。

法院判决

经三水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陈某当庭提供的口服液可认定,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陈某诉请要求退付购买涉案口服液而支出的2600元,于法有据。该养生馆是个体工商户,已于2017年12月13日注销,其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苏某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涉案口服液的生产者,甲公司、丁公司、某养生馆作为口服液的生产者,根据首付责任制,原告诉请十倍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后,因原告并未举证三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不支持3倍赔偿诉求,依法判决丁公司和被告苏某共同向陈某返还2600元,四被告共同向陈某赔偿26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基本信息,不购买“三无产品”。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店家沟通,并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生产商和销售商都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必须规范生产经营,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生产产家、生产日期、保证期、标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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