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法官,我的案件已经结案了,为什么我还在黑名单里?
法官:你未履行支付义务,何来结案?
被执行人:不是已经社保救助了吗?
法官:虽然采取了社保救助,但并非免除你的还款义务!
案件回顾
2017年,苏某与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苏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赔偿苏某医疗费及各项补助共3.87万元。但刘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年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无稳定工作,长期在家务农收入微薄,近四万元的赔偿款对刘某来说可谓“巨款”。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苏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这笔钱解燃眉之急。
一时间执行工作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另一方是急需用钱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几经考虑后,决定对被执行人苏某采取社保救助,即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3.3万元的方式分担本案相关费用的压力。
救助款项到位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苏某亦未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刘某也杳无音信。
直到2021年初的一天,被执行人刘某匆忙跑到法院找到当年案件的承办法官,要求法院解除黑名单。 原来,当年在社保救助款项发放到位后,苏某与刘某都以为该案就此了结,直到被执行人刘某发现自己仍被列入黑名单,这才前来询问究竟。
对此,法官作了重申:该救助款是由医疗保险“垫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续再由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追偿该笔款项还给社保基金,而并非免交执行款。
另外,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双方到法院调解之前,就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支付了两笔赔偿款,共计1.96万元,但是调解笔录里却只字未提。若按刘某所说,申请执行人苏某从社保及被执行人刘某处共获得5.2万余元,已经超过案件的申请标的。法官立即与申请执行人苏某取得联系,责令其退还多收的金额,并对双方在调解时不如实告知履行情况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之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一方退款,一方交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何为社保救助?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它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社保救助是指,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处境困难,其执行款项需用于生活支出、医疗费支付等切身利益环节,可向医疗保障局和社保中心申请社保救助,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对申请人先行支付部分费用,后续再由法院向被执行人追偿归还给社保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