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摔倒致伤 酒店要不要担责

法治聚焦 2021-03-05 16:56:56 青海高院 分享

近日,民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入住酒店时摔倒致伤的民事侵权案件。

案件缘起:2020年7月,原告马某及家人入住民和县某酒店。当晚11时许,马某穿着酒店的拖鞋走到浴缸处时滑倒受伤,经民和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肩骨折,需要手术治疗。遂马某前往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马某以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未尽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由提出赔偿请求。在向酒店索要赔偿无果后,于2020年底,马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槌落定: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作为经营住宿服务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负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其穿拖鞋进入浴室应注意脚下安全,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可以减轻酒店的责任。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具体事实,判决被告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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