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据了解,该案件系巨野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生意合作关系,被告经常向原告提供货物,截止2015年5月10日,原告共欠被告货款4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5年5月17日、2015年6月1日,通过银行汇款分别向被告归还货款7000元、10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归还货款43000元。在法院调解时,由于原告当时未能提供7000元的转账凭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3000元。原告履行货款后,又找到了7000元的货款转账凭据,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履行的7000元货款,被告以已经将货物交付给原告为由,拒绝归还该笔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自己收到货款后的第二天就将货物派人送到原告处,具体时间及送货人却记不清了。通过对被告丈夫吴某某询问得知,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最后一次供货,双方结算原告共欠被告货款43000元之后就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关系。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最后交易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自此双方再无任何交易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7000元货款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被告以已将货物送达到原告处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为此原告拒不归还7000元货款,没有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