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易某治(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到明溪县某村从事诈骗活动。易某治负责提供诈骗场所、手机、微信号、QQ号、银行卡、投注网站等工具。
之后,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账号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利用虚假身份以“交往谈对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自己在证券公司从事货币交易知道内部消息的名义,引诱微信好友在网站(该网站由被告人控制投注标的涨跌)上进行比特币等货币涨跌买卖,骗取投注款。
2020年9月15日,易某治、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利用微信与被害人方某涛交往,利用上述方式骗其到该网站上进行比特币投注。方某涛共在该网站投注23000元,提现14779.6元,损失8220.4元。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地、傅某旺。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悌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明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陈某地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坦白,陈某悌累犯、自首,陈某明自首,各被告人退赃、认罪认罚等。
法院审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地、陈某悌、陈某明、傅某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四名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地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悌、陈某明系自首,四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陈某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傅某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4280元及四名被告人退出的20万元,其中,8220.4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方某涛,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