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肖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腐竹案一审宣判,被告肖某某被判处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2万余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掺入含有甲醛和甲醛次硫酸氢纳成分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吊白块,致使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肖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倍惩罚性赔偿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检察机关为什么能提起涉食品药品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聊城市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打好“攻坚战”,筑牢保护墙。截至目前,已提起涉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判决支持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47万余元,在司法实际中以检察公益诉讼有效放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威力,彰显了法律威严,以检察履职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