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高院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4月13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案例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女,案发前系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主管。2021年2月5日19时许,吸毒人员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周某联系好石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收到孔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的2000元毒资后,再微信转账支付给石某。石某告知取毒品地点后,被告人周某前往长沙市天心区某酒店附近一栏杆上取到两小包毒品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之后,周某将毒品带回开福区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告知孔某某来取毒品。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石某、孔某某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20时许,吸毒人员丁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李某联系彭某、涂某某(均另案处理),并以650元的价格从涂某某手中购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22时,被告人李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店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丁某某部分毒资400元后,准备将上述毒品交付给丁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0.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到案后,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抓获彭某、涂某某。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开福区法院将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扎实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震慑、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营造全社会禁毒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