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边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已当庭宣判。
简要案情
被告人贡某在朗玛厅饮酒期间,与洛某1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酒精作祟下,被告人从案发朗玛厅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准备“教训”一番洛某1。被告人贡某本欲对洛某1实施伤害,刀却落在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洛某2脸颊上。经鉴定,被害人洛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贡某积极对被害人洛某2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贡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我院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寄语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对行为人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因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主动要求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而无罪。广大农牧民群众一定要理性、合法处理纠纷。酒后伤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