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某、李某某与朱某某三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因资金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徐某与李某某多次向朱某某索要未果。
2019年7月,徐、李二人驾车将朱某某带离住处,途中朱某某从车中跳出,二人随即下车将其拖拽至车后门处,徐某用拳头击打朱某某面部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朱某某拖拽上车,并进行殴打辱骂。 殴打最终造成朱某某左眼眶内、下壁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共同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六万余元。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徐、李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徐、李二人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却由于一时的冲动使用了暴力,不仅没能解决问题,还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在此提醒大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性依法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采用非法的手段,否则有理也会变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