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审理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时,在审查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过程中,发现张某涉嫌重婚嫌疑的线索, 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及时将线索移送给互助县公安局并中止了案件审理,近日,互助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放:1998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某乡政府向张某颁发了离婚证,刘某在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时才知道此事。2015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乡政府做出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互助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乡政府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2017年,刘某与案外人强某在互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互助县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重婚罪并向互助县法院提起公诉,后互助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刘某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刘某起诉至互助县法院要求判决与强某婚姻无效,互助县法院作出刘某与强某的婚姻无效的判决。至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属于合法婚姻,但张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和案外人兰某于2019年在互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审查过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规定,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张某涉嫌重婚犯罪一案,法院移送互助县公安局查处,经互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互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和案外人兰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重婚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张某酌定不起诉。刘某诉张某的离婚诉讼即可恢复审理。
法官点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自由”,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也势必给自己平添不必要的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