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发狂咬人致伤 适用无过错原则

法治聚焦 2021-11-12 15:04:09 中国法院网 分享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宠物咬人导致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宠物主人豢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只导致他人受伤,经法院调解,根据无过错原则,宠物主人王某全额赔偿伤者瞿某各项损失合计6000元。

  据悉,95后女孩王某酷爱宠物,2021年6月7日,王某正要将宠物牛头梗从宠物医院领回时,牛头梗见到主人后兴奋异常,突然狂性大发,将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瞿某咬伤,血流不止。事发后,王某将瞿某送到医院紧急治疗,伤情诊断为:“1、被狗咬伤或抓伤;2、左前臂屈肌腱损伤;3、左前臂伸肌腱损伤;4、创伤后伤后感染。”2021年6月15日,瞿某出院后医嘱:“1、左腕支具固定6周;2、定期换药、2周拆线;3、不适随诊。”受伤后,王某对瞿某的损失未予以赔偿,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6000元。

  案件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快速处理解决,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发现,王某豢养的宠物牛头梗属于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只,原产地在英国,它们以前大多数是被绅士们饲养,用来参加比赛或者保护自己的主人。王某豢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随后,法官释明,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王某明晰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庭同意赔偿瞿某各项损失6000元。收到款项后,瞿某当庭撤回了起诉,双方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增多。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物主人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因此,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爱狗人士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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