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帮助刘某(身份未查清)以转账方式洗钱,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带其朋友王某(另案处理)在贵州省贵阳市提供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帮助刘某转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其3张银行卡帮助刘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98111.25元(其中包括钟某被诈骗的19999元、时某被诈骗的1999元、刘某被诈骗的13999元、周某被诈骗的2196元、莫某被诈骗的76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