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
宠物店店主黄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做宠物买卖的陈某。黄某表示想购买一只纯种布偶公猫用来配种繁殖小猫,陈某立即回复说自己手里有一只5个月的公猫,并承诺是正规猫舍出品,有血统证书,健康、品相好。双方一拍即合,约定交易价为62500元。黄某当天便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定金18000元,并于12月19日付清了44500元尾款。
2019年12月20日
黄某收到了一只空运过来的布偶公猫,看到萌宠的猫咪,心情非常愉悦。可是,黄某表示,在收到猫咪的当天,他就感觉到有点问题,接下来的几天里,这只布偶公猫持续异样,出现尿黄、食欲不振、眼球震颤、黄疸等症状。
2019年12月29日
黄某就将猫带到了宠物医院,经过检验,这只布偶公猫被确诊为传染性腹膜炎,且病发已有一个月。 6万多元买的“萌猫”,结果是一只“病猫”,黄某的心情一落千丈,只能定期带猫咪去宠物医院治疗。期间,黄某花费了29050元的治疗费,可是,猫咪仍未痊愈。 2020年6月4日
黄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某卖给自己的布偶猫患有传染性腹膜炎,系猫患病毒性重疾,可多次复发,患猫已不能再作为种猫繁育使用,且需持续治疗,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涉案布偶猫尚在治疗期间,存在痊愈的可能性,且无证据表明布偶猫无法进行配种,同时提出原告无证据证明布偶猫出售时即为病猫,认为布偶猫生病并非被告导致,是原告未合理饲养或因换环境应激导致。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23日
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限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62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50元。
2020年11月6日
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陈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交易的标的物系宠物猫,属于活体动物。但黄某收到的涉案猫存在健康瑕疵,被告陈某又无法提供检疫健康证明,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构成违约。因此,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