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一当事人竟因提交证据问题,态度蛮横、据不配合庭审并当庭辱骂法官。槐荫区法院依法对这名当众辱骂法官的当事人张某某采取罚款10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案情回顾
张某某系一名出租车司机,其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营运损失等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证据交换环节,主审法官要求张某某出示相关证据,张某某含糊其辞,态度蛮横。法庭辩论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口出恶言,辱骂法官。 司法惩戒
张某某蛮横无理,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并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法官进行泄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槐荫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庭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一经查证,法院将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