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情概要
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张某的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4305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中旬,12岁的男孩张某,放学后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后拐进非机动车道时,与正常行驶的许某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9天,并于2020年7月因取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5天。许某多次与张某的父母沟通赔偿事宜,但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无奈之下,许某一纸诉状将张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但由于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按照责任划分,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