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小酌一杯,本是一件愉快的事,然而饮酒后误以为他人辱骂自己而用刀将他人捅伤,就是喝酒误事了。近日,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和朋友赵某某一起在饭店饮酒,每人喝了近一斤白酒后,两人回到高某家中继续饮酒。两人又喝了几瓶啤酒后,23时许高某送赵某某回家,途中遇见陌生人王某某。赵某某和王某某因醉酒误以为认识对方,双方寒暄了几句,高某因醉酒后意识不清误以为王某某骂他,遂与王某某争吵撕扯起来。赵某某上前拉架,高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伤王某某脸部,刺伤王某某胸部,后高某逃离现场返回家中。
经鉴定,王某某面部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王某某14万元并取得谅解。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持械伤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构成坦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作案工具黑色钢质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