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宁某1、宁某2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宁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宁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宁某1因被害人偷窃并变卖了其的一件军大衣,及被害人伙同他人将其哥哥宁某2殴打致伤,而向被害人索要医疗费等未果。同年12月8日15时许,宁某1纠集被告人宁某2并携带匕首和木棒前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某家属区,寻找被害人索要医药费。宁某1、宁某2与被害人在家属区内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宁某1持刀朝被害人腹部捅刺一刀,宁某2持木棒进行击打,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宁某1抓获。2020年1月4日,宁某2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1、宁某2持刀具、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宁某1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纠集他人前往,持刀捅刺并致他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宁某2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持木棍参与厮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