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陈某保等19名被告人被判处3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治聚焦 2020-12-16 15:52:42 宝安发布 分享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保等19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某保、苏某芬等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3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74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财产共计约1840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财产刑执行阶段。

2013年至2018年,陈某保依托绵X投资公司、隆X担保公司,纠集邹某彪、陈某杰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与被害人形成长期借贷关系,在获得信任后,要求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恶意侵占他人财物,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该团伙成员众多、分工明确,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采取胁迫、滋扰等手段恶意催债,使被害人不堪忍受,更有被害人举家搬离逃往外地。严重危害了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陈某保、苏某芬等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3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74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财产共计约1840万元。

■ 法官说法

“套路贷”演变升级

市民要远离不合理的民间借贷

“套路贷”此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保等人实施了多种“套路贷”的犯罪事实。

例如以借贷为名诱使被害人同意将房产过户作为还款保证,借贷第三方过桥赎楼资金和制造银行流水的虚假给付事实,通过诉讼方式占有房产,同时将房产再次抵押给银行贷款获利。

之后再次伪造对账抵债协议书和抵押价值确认书以恶意垒高和虚增借款金额,最后使用暴力手段占有被害人房产,软硬兼施索债。

这充分体现了其行为目的的非法性、债权债务的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的特征,是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手法。

该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该案件被认定为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套路贷”犯罪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广大民众要远离不合理、不正常的民间借贷,万一落入“套路贷”陷阱,要妥善保管好通信记录和往来凭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据,以便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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