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纠纷成为增长较快、类型化特征相对明显的一类纠纷。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金融审判与金融风险防范白皮书(2015-2020)》,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金融案件中,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金融业务大多集中在银行、保险等方面,消费者在使用借记卡、信用卡以及车辆投保等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发出提示。
借记卡被伪造并被盗刷? 银行需赔偿!
2013年12月,黄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短信提醒功能,截至2018年3月26日,该账户余额为20余万元。2018年3月27日21时,该借记卡陆续发生3笔交易,取现金额及手续费等共计9000余元。黄先生在收到交易信息后办理了银行卡挂失业务,于第二天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清单,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涉案三笔交易发生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并非银行向黄先生发放的银行卡,系伪卡交易,且三笔交易均发生在香港,黄先生不在交易地。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借记卡被伪造并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所涉交易均需要使用银行卡且可以确定伪卡的存在,在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得密码进行交易并未查明的情况下,银行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是由于黄先生的过错导致借记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因此,银行应对黄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黄先生存款损失9000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银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完善自身硬件系统,提高系统对于伪卡的识别能力;二是继续推广芯片卡的使用,同时对于磁条卡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及时冻结账户、留存证据,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支撑。
对于持卡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将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信息随意告诉他人;第二,如果接到退款、提额等电话时,要登录官方网站或致电官方服务热线,与银行客服核实相关信息;第三,建议持卡人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收到非本人消费的短信提醒可立即致电银行冻结卡片。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就地刷卡取证,证明卡未离身,随后挂失止付,联系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讨损失。
暴雨天驶过积水路段车坏了? 车损险不理赔!
董先生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6年7月23日晚,昌平区南邵地区遭遇暴雨天气,董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此地时,车辆发动机因进水而熄火,造成发动机受损,董先生随即拨打救援电话,车辆被拖拽至汽修公司维修,董先生支付修理费6250元。保险公司定损员于事故次日到达汽修厂,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取证,后保险公司以发动机涉水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董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主张造成损失的事故原因为“暴雨”,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一般人对于“暴雨”造成机动车受损的理解,是指暴雨直接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形,而该案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暴雨后行驶过积水路段所致,与“暴雨”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车辆附加保险中存在“机动车涉水险”,该案事故情形恰恰与机动车涉水险所指情形相符,在投保人未购买机动车涉水险的情况下,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保险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此规定,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当通常理解仍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该案中,投保人主张其车辆受损系暴雨所致,按照对于暴雨导致车辆受损的通常理解,显然不包含驾驶人驾车行驶过暴雨后积水路面的情形。
车辆的商业保险中包括很多险种,如强制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强制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险指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全车盗抢损失险,附加险则包含划痕险、涉水险、自燃险等多种类型,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需要险种。
施工通道驾车侧翻致他人死亡?车辆投保人获赔!
某设备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搅拌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设备公司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昌平区某工地施工服务通道发生侧翻,造成他人死亡,经双方协商,设备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85.2万元。后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案发时被保险车辆属于作业状态,事故发生地点也是作业施工现场,施工服务通道不属于“道路”,因此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中,虽然事故车辆侧翻堵塞了道路,但仍有行人沿该道路步行。可见,事故发生地点未处于封闭状态,具备道路的一般特征。同时,施工服务通道实际与公路相连接,除施工车辆外,也有社会车辆通行。综上可以认定该案事故发生地属于“道路”范畴。保险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侧翻致他人死亡,应属于交通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1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事故发生地点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重要标准。只要在道路上,车辆无论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属于交通事故。而判断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封闭、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该案中,施工服务通道既未处于封闭状态,又有社会车辆通行,符合“道路”的特征,因而事故损失应由交强险赔偿。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如遇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场所,切莫擅自驶入,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遭受无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理赔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