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联合举办“第三届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近两年来全市妇女维权的十大典型案例。
1.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杨小男(9岁)、一女杨小妹(6岁)。诉讼离婚期间,杨某私自给杨小男办理了休学手续,造成杨小男失学长达半年。张某作为监护人代理杨小男、杨小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部分杨某阻止杨小男上学和殴打杨小妹的证据,法院认为杨小男兄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禁止对杨小男、杨小妹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征求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杨某生活,并表示兄妹二人感情好,不愿意分开生活。张某主张,两个孩子的选择是基于杨某平时一贯纵容孩子打游戏、吃零食、不做作业等,孩子在懵懂期误认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必须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慎重确定,杨某在教育理念上有重大缺陷,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杨小男的受教育权,从长远考虑,杨某现阶段暂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办理过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院应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杨某和张某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综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男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杨小男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判决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并无不当之处,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第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本案中,杨某存在长期无故阻挠杨小男上学接受义务教育,体罚子女,并在两个孩子面前恶意诋毁张某,教唆误导孩子不要与张某来往等诸多不当行为;在孩子日常生活的管教中,杨某纵容孩子不做作业、无节制打游戏、吃零食等。由于杨某家庭教育理念缺失,生活上对孩子无节制、无原则地娇惯纵容,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因此,即便在法院审理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孩子做出的选择并不符合其健康成长的长远利益,法院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没有简单遵从孩子的选择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第二个重要意义在于,尽管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但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判决两个孩子均归张某直接抚养,不仅满足了兄妹之间的情感需要,也降低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最大程度上,给孩子一份完整、美满、幸福的童年。
2.魏某诉赵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魏某(女)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魏某自2014年开始长期患病,于2017年确诊为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能力。因魏某患病及其他家庭琐事,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7年3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同年9月赵某离家,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婚生女儿亦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2018年魏某病情进一步恶化。2019年2月,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要求赵某支付治疗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并要求抚养女儿赵小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
法院受理魏某的离婚诉讼后,对魏某的特殊情况给予了特别关注。案情情况较为明晰,双方不存在重大争议,但魏某的生活状况十分窘迫,赵某个人财务状况不佳,履行能力有限。为了给予弱势方魏某必要的司法关怀,同时追求更好的司法审判效果,承办人员为魏某申请了司法援助,同时协助双方子女赵小某向有关机构申请了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魏某申请的司法援助和赵小某申请的救助基金均在短时间内获批并发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魏某的经济压力。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17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魏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没有劳动收入,由父母朋友接济照料生活,还要抚养赵小某的情况下,赵某离家居住,且不履行抚养子女、扶养配偶的义务,其行为虽未构成遗弃罪,但已对魏某精神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照顾妇女和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赵某给予魏某经济帮助,赵某名下婚前住房由魏某和双方婚生女赵小某居住使用至赵小某十八周岁,赵某支付魏某部分治疗费用及每月给付赵小某抚养费15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一方患病遭遗弃引起的离婚纠纷。由于魏某患有严重疾病,还要抚养婚生子女,经济情况非常窘迫,生活十分艰苦。倘若仅按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模式进行处理,即便支持了魏某的离婚意愿也无法有效回应其处于弱势境地的救济期望。
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三个亮点:
第一,法院以判决居住使用房屋的方式给予女方离婚经济帮助,极大照顾了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唯一住房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系男方的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分割。但是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女方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从而保证了母女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更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第二,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赵小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虽然魏某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不能仅考虑物质条件,而要从真正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对年幼子女的爱和陪伴。本案中,赵小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和外公外婆照料,赵某很少给予
孩子照顾和陪伴,自2017年离家后更是对其不闻不问,将赵小某判归魏某抚养既符合子女利益,也符合赵小某的意愿。
第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魏某母女所面临的弱势境地,法院等各个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响应,对魏某母女提供了司法救助和司法救济,在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践行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
3.乔某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乔某(女)与付某某于1993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付某某与其前妻(已故)共育有四个子女。二人再婚时付某某的子女均已成年。付某某再婚前在某村83号有宅院一套,其中正房5间、东西厢房共6间,付某某与乔某再婚后共同将东西厢房翻建为7间。2014年付某某自书遗嘱对83号院房屋的继承作出了安排,提出83号院中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由乔某继承,并于2015年6月找到三位证人证明其遗嘱的真实性。2015年7月付某某去世,其子女将乔某居住房屋换锁,不让其在此院居住,经过多次协商均未果,乔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继承权。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乔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律师进行援助,律师指导并协助乔某取得了相应的证据。法院立案后,律师与法官庭前沟通,并配合法院做了相关案情的谈话笔录。主审法官于庭审前到涉案宅院拍照、调查并向有关当事人了解宅院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付某某的四个子女以争议遗产系父亲付某某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为由,不认可付某某遗嘱的有效性,但认可乔某与父亲再婚后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及修缮。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在去世前自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有效。付某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处分,分配给乔某和自己的子女并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按照遗嘱内容由乔某继承相应的房屋。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再婚配偶继承案件,为如何处理再婚夫妻财产继承提供了借鉴。再婚配偶也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夫妻一方在去世前通过合法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立有遗嘱,在自书遗嘱后又担心自书遗嘱的效力而再次邀请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做见证。法律援助律师在立案前指导、帮助当事人取得关键证据,并与法官积极沟通情况,协助法院完成相应的谈话、了解情况;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通过证人到庭以及法官依职权主动深入实地调查取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依据事实及法律条款合理判决再婚夫妻财产继承问题。多方共同发力,依法维护了再婚农村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4.吕某离婚后拆迁利益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吕某(女)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与公婆陈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居住在陈某某名下的某院落内。吕某夫妻育有一子陈某男。2009年,登记于陈某某名下的院落拆迁,按照每人安置50平方米的标准,吕某和陈某作为共同的家庭成员,共计安置3套楼房,即A2.B2.C1,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已经预先在某院落的拆迁款项中扣除。2015年,吕某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陈某男由陈某抚养。同年,吕某起诉主张三套房中的C1房屋归其所有,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并未下发,考虑到当时的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吕某对A2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争议房屋自2018年9月由陈某某和陈某等人居住使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发放,登记产权人为陈某某。2019年,吕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2房屋归其所有并由陈某等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办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依据拆迁政策,享有50平方米安置利益。经调查,现A2房屋由陈某和陈某男居住,B2房屋由陈某某和李某某居住,C1房屋已经于2017年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结合现有安置房屋套数、居住使用情况、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因素,法院认为现有两套安置房归被告陈某某等人所有,由被告等人向吕某支付折价补偿款较为适宜。经法院释明,吕某同意采用折价补偿款方式解决。法院判决按照原告应得安置面积乘以现市场单价,扣除原告应负担的购房款后,被告陈某某等人给付吕某安置房屋折价补偿款。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拆迁利益分配纠纷。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婚后从夫居的习俗成为较为普遍的居住生活习惯。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许多农村面临拆迁,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屋。在此过程中,妇女如果离婚,将会面临向前夫及公婆索要拆迁利益的局面。但由于传统观念、原有房屋建设情况、前夫及公婆抱团等因素,女方在主张拆迁利益过程中困难较大。如何切实保障离婚妇女的拆迁利益是现实中常见并且疑难的问题。原告吕某在拆迁后与配偶陈某离婚。按照拆迁政策,吕某享有的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实际安置在了三套房屋当中,其中一套还被前夫一家出售。在仅剩两套房屋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尚有父母陈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以及陈某、陈某男父子二人,都存在居住需求,吕某要求实物分割安置房已经不现实。经法院工作,吕某接受了通过折价补偿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拆迁利益,由被告一方按照市场价格将吕某应得的安置面积补偿给吕某,双方纠纷得以解决,依法维护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韩某诉王某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韩某(女)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子王小某(1993年出生)由韩某抚养,王某有权探望王小某。离婚后,双方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王某在正常行使探望权8个月后,突然将王小某接走探望后拒绝送回,并切断与韩某的一切联系。韩某多方寻找王小某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中止王某的探视权,将王小某送回,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办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定方式对王某进行送达,均未果,后登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开庭的庭审中,韩某提交了王某将王小某带离原告处当天原告所居住小区的监控视频(经公证),王小某曾因王某对韩某的暴力行为而心理受到创伤进行心理评估的评估报告等证据,主张王某的做法彻底改变了王小某此前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监护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具体行使监护权的方式应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即韩某以直接抚养的方式行使监护权,王某主要以探望的方式行使监护权。现王某利用行使探望权之便,使王小某脱离韩某的直接监护,造成韩某与其子被动分离的后果,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韩某监护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将王小某带离母亲后长期不送回的行为对王小某的生活造成的改变突然且巨大,将对王小某造成较大的精神冲击,十分不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同时,考虑到王某的行为导致韩某与王小某母子强行分离的严重后果,韩某丧失对孩子的直接抚养以及多方寻找孩子过程中所经历的令人绝望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中止王某的探望权,并要求王某立即将王小某送交韩某抚养;王某对韩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判决作出后经公告,在公告期满后的上诉期内,王某委托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离婚而引发的“抢孩子”纠纷。夫妻双方离婚后,常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由于监护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在诉讼当下的实际被抚养情况。这在一定层面上导致当事人为争夺抚养权而不顾未成年子女感受实施诸如“抢孩子”的恶劣行为。本案王某是在与韩某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探望达成一致意见后,借由探望的机会将孩子带走并拒绝送回,同时切断孩子和韩某的联系,彻底改变孩子原来习惯的生活、学习环境,其行为性质恶劣,给孩子和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本案判决首先明确了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并对被告侵犯原告监护权的行为作出认定,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判处了金额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突破性。这一判例在保障直接抚养子女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方面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6.张某女名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女是一名影视编剧,曾为多个剧组编写剧本,其与周某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随后,周某将其与张某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发布到微博中,并@了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20余个官方微博用户。同时,周某将其微博头像嵌入了“娼妇张某女”字样。张某女公证保存了上述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周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在其涉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和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办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发布的涉诉微博内容指名道姓,侵害对象特定;在平台删除涉诉微博后,又相继多次发布了有关侵犯张某女的微博,其中“你接着投诉”的配文明显带有主观恶意;周某在其头像及微博中使用了极具侮辱性的词语并@的微博用户大多是和编剧或影视行业相关,势必会与张某女有一定利害关系,会使其在“圈子”里的社会评价降低。周某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周某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诉讼中,张某女及周某均确认涉诉微博内容已删除,张某已停止侵权行为,但其向张某女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导致名誉权受损范围相一致,故判决周某在其涉诉微博账户发布道歉声明15日,道歉声明中不仅要包含道歉的内容,还应当包含倡导网民文明发言,兴利除弊,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共同构建文明网络环境的内容,以达到对公众教育、警示的作用。周某的侵权行为属实恶劣,应当通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其予以惩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公开传播途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网络时代,人们常常利用互联网发泄心中的不满,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式,由于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等特点而易发多发。本案中,周某在公开网络平台侵犯张某女名誉权的同时,其使用的“娼妇”等词语更是贬低了张女士的女性形象。我国《宪法》一直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但至今在职场、家庭等方面仍存在不少歧视女性的现象。一些女性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别人辱骂自己的行为采取隐忍或者以同样的方式回击,但这些方法都不可取,应当像张某女一样,发现权利被侵犯时,先理性保存好证据,然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时代更要守法、自律。本案判决思路也与《民法典》人格权篇的规定相一致,为相关案例的判决起到了指引作用。
7.王某某性骚扰女同事被辞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K速递公司担任速递员组长,2018年,K速递公司以王某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K速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K速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二、案件办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某就该劳动争议向某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1月,某区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王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2018年6月19日,K速递公司以王某某有引起女同事强烈不满的不适当的肢体接触的骚扰行为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其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某书写的《发生事情》显示:王某某对女员工H 有亲脸等亲密行为并造成H 的不满,H向K速递公司投诉了王某某的行为;K速递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有性骚扰行为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王某某签收并学习了该份《员工手册》。法院认为,K速递公司基于王某某的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王某某关于要求K速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裁职场性骚扰行为的案件。性骚扰具有隐蔽性高、私密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又具有权力、控制等因素,往往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员工,导致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预防、投诉受理、调查、取证等机制尤为重要。K速递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有性骚扰行为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对于预防和震慑性骚扰行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涉职场性骚扰事件发生之后通常面临举证困难,本案中K速递公司接到女职工举报后,按照程序与王某某核实了解情况,王某某承认实施了性骚扰行为,K速递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查询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办公场所的监控视频,个人的行车记录等并要求王某某书写了事件发生经过,取得了证据,为进一步作出处理决定奠定了基础。王某某提起仲裁和诉讼后,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请求,支持了K速递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要求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惩治性骚扰的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社会意义。
8.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某小学校门口,趁小学生单独上学之机,多次趁女学生不备,故意尾随并偷摸3名女学生胸部、臀部等进行猥亵。同年6月的一天早上,杨某某再次到该学校门口,故意用手偷摸1名女学生胸部,后被学校保安擒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二、案件办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询问受害女童和调阅案发地点周边监控,掌握了杨某某作案的证据,经过讯问,杨某某承认其有偷摸女学生胸部、臀部的行为。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录像、被害人、证人的证言以及杨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材料,核实了被害女学生的年龄等身份信息后认为,杨某某选择上学高峰期,利用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综合评价杨某某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之情节,反映出其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小学校门口“咸猪手”入罪案件,具有典型的参阅作用。一般的“咸猪手”行为往往是予以道德谴责或者行政处罚,但本案具有在公共场所实施、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之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故有必要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既有效打击了犯罪,对“咸猪手”们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尊严。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的学校附近,行为人选择单独上下学的学生,其动作隐蔽、行为迅速,侵犯行为屡屡得手。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及时开展工作,以视频监控为线索,及时询问被害女学生,在第一时间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公检法机关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治的同时,也提醒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保卫,巡视巡察,确保未成年人上下学期间的安全。广大家长要高度重视低龄儿童的人身保护,在公共场所内,应尽量将孩子置于视线可及的范围内,做到可及时提供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发生危险;与子女加强沟通,当孩子出现情绪低落、拒绝密切接触、提出奇怪问题等异常反应时,应尽快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引导孩子自述有关事情经过、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并及时予以情感支持;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
9.刘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培训学校学前班班主任,陈某(6岁)为刘某班级的学生。2019年5月底至7月初,刘某多次以拧、掐、扇陈某的脸、背、肚子、大腿内侧等身体部位或者推搡、拖拽陈某的方式对陈某进行虐待,造成陈某胸背部、双下肢多发组织损伤,被陈某父母发现伤情后报警,经鉴定属轻微伤。培训学校与陈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陈某的父母对刘某表示谅解。
二、案件办理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公诉的过程中,针对被害人年幼无法准确陈述事实,以及刘某避重就轻,否认多次故意虐待的情况,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教室内监控录像逐一审查,确定了刘某实施虐待行为的起因、时长、方式,为准确认定其虐待目的、虐待方式、危害后果提供了依据,针对刘某的辩解,承办人员多次就虐待孩子的危害、提高法律意识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促成其自愿认罪认罚。针对培训学校未及时发现刘某的虐待行为,且同班老师明显偏袒刘某,致使虐待行为长期持续的情况,检察院认为培训学校方存在监管失职等问题,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约谈该校校长,督促学校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育策略培训。后刘某因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师职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办案组迅速开展审查工作、夯实证据基础后快速作出了逮捕和起诉决定,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人得到了法律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积极担当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检察机关发现了教育机构在管理中的问题,向该机构发出了检察建议。该教育机构对检察机关的建议认真接受积极整改,并书面回复了整改方案。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为整个学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提供了解决方案并进行了刚性监督。
10.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职案
一、基本案情
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某区检察院对全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少年宫周边商户开展集中摸排行动,发现某中学周边100米内,有11家商店存在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情形,有6家出售烟草制品的商店存在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或标识未设置在显著位置或标识被其他物品遮挡等违法情形。区检察院认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负有监管职责,但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予以立案审查。
二、案件办理过程
立案后,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经营者销售烟草制品予以查处;建议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烟草监管职责,对烟草制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建议两家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周边烟草零售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整改,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建立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不到一个月,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对检察建议回函报告。鉴于行政机关履职,侵害公益的情形已消除,区检察院依法决定终结审查。
三、典型意义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关乎其个人和家庭,更关乎国家和民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公益诉讼职责使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乃题中之义。此次专项活动,推动相关部门在属地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长效打击的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充分发挥职能,积极探索创新,强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