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 | 企业内部法务部与外聘律所的利弊权衡

樊大谋 2020-02-20 20:42:58 天理眼 分享

企业设立自己的法务岗乃至成立法务部,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聘请法律顾问,也是大中型企业的习惯做法。到底内部法务岗(或者法务部)与外聘律所之间那种法律服务模式好?很难有定论。在我看来,两者的功能本来不同,应该是可以共容而并非相互取代的关系。


对两者的突出优点和缺点,我列表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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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建设内部法务岗或者聘请外部律所,各有利弊,并不是说律所就高大上,律所就服务效果更好;也并不是说内部法务岗(法务部)执行力就高,服务效益就一定好。选择哪种模式,很大程度上看企业领导人的追求是什么。如果是追求节约法律服务费,那么可能建设内部法务岗会更好些,如果是追求应对尖锐复杂的问题,那可能就得聘请外部律所。


假如有的单位建立法务部又外聘了律所,表面来看,似乎将两者的优点都集中了。但事实上,由于外聘律所待遇更好一点,则内部法务部工作的消极性自然加剧,而且律所认为一些事情应该由企业的法务部自己处理。因此就会出现两者之间互相扯皮、暗斗的情况。实际上一些大中型企业就是采取了内设加外聘的这种模式,对企业造成的危害显而易见的,并非什么上策。


在我看来,如果是为处理日常法律顾问业务,要么通过激励机制完善,专心建立起自己独立的法务部,要么就是直接聘请律所当日常顾问,建立好合作方式,让律所能指派专人较多时间投入地参与到企业事务中来。当然,让律所律师较多时间专门为自己深入服务,需要支付更高的顾问费。


律师就像蜜蜂,靠的是多家业务过活,可能“饥一顿饱一顿”、“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内部法务就像是驴子,绕着一根桩,拉着一块磨,做着一家事,“旱涝保收”,不担心上顿下顿的问题,但永远都是看主人心情啃同一片槽里那点料。两者是不同处境,不同角色,不同方式,其所导致的服务效果自然也一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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