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本市场十大投保典型案例

法治聚焦 2021-03-16 16:54:16 证券时报 分享

案例一:以在线投教为名的陷阱——上海“股轩堂”非法经营案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

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神”导师,利用微信群频频发布“盈利截图”,一步一步将客户拖入陷阱,诱导客户充值加入会员,缴纳高昂的费用购买课程。

客户购买课程后,按照导师的推荐买卖股票,导致严重亏损,客户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最终微信被拉黑,并被踢出群聊。

上海证监局经查发现戴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利用“股轩堂”网站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二:警惕“杀猪盘”骗局

近一个时期,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等途径,冒充所谓“股神”“专家”“老师”,每日分享资本市场观点,并先推荐几只股票让受害者赚钱,培养一段时间后,要求受害者听从指令跟风操作,发布“统一听指令”“大家一起买”“xx时点全仓杀入”“能买多少买多少”“买后发交易截图”等消息,配合大额出货的“庄家”忽悠受害者。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一边服务于“庄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还向受害者收取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可谓“两头通吃”。

就此,上海证监局提醒,股市“杀猪盘”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树立理性投资的意识,看住自己的钱财,勿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迷而追悔莫及。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虚盘实骗——上海警方破获跨境期货诈骗案

2020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经过2个月的缜密侦查,在上海、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浙江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案件,一举抓获饶某、夏某、王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赃款50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过研判,发现一条盘踞在境外多国,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的犯罪产业链,随即牵头闵行分局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开设成立一科技公司,组织20余名公司成员分批出境,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随后,饶某、夏某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QQ等方式揽觅境内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交流群”,并假扮投资人、专业导师、导师助理等角色,开设语音课程,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氛围,取得境内投资人信任,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

境外平台端犯罪团伙汤某等人,受饶某委托,在多国注册成立公司,将公司包装成持有美国NFA期货牌照的交易平台,并组织团伙成员扮演开户专员等角色指导客户开户入金。诱导投资人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的虚拟交易,从而直接骗取投资人投资资金。

犯罪团伙骗取投资人款项后,由身处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借助非实名网络钱包,将受害人资金在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商户大量购买数字货币后,通过多层网络钱包转移,隐匿数字货币去向,再将清洗后的数字货币分销给李某等团伙,转化为资金,最终达到对涉案资金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目的。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案例四:揭开境外期货软件“黑洞”——上海警方破获特大非法经营境外期货案

2020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不法分子大肆招揽境内投资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经查,吴某在网上发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研发了一款具备境外期货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成等功能的交易软件。通过该软件,吴某可以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投资,进而赚取交易手续费。吴某便通过该公司客服获取了交易软件的下载链接、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不断发展下游代理和客户。

方某通过在境外开立个人期货交易账户,获取了境外期货经纪商接口和授权码,进而利用该软件搭建起了非法跨境期货交易通道,并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很快,不少非法期货经营商客户找上门来与其合作,犯罪嫌疑人吴某就是其中之一,两方约定,只要发展客户每完成一笔交易,方某便可从中抽取每笔1.5元左右的费用。

2020年7月,上海警方提请公安部发起“云端行动”,针对涉及全国其他15省市的49个非法经营团伙开展打击。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提醒,开展期货业务,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会按要求揭示业务风险,不会承诺最低收益。

案例五:“退保理财”有猫腻

根据投诉举报渠道发现,部分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由于获客渠道受到挤压,转而采取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诱骗保险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的手法,骗取百姓理财资金。“退保理财”手法新颖,隐蔽性强,这些新骗术导致大量保单非正常退保,退保资金大多转购所谓的“理财产品”,此类企业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醒,不要相信高息“理财”,不要被小礼品打动,不要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更不要轻信任何以保险公司名目承诺高额回报的借款行为。《防骗手册》电子版展示在“上海金融官微”公众号,供市民下载阅读。

案例六:操纵报表食恶果——某*ST公司:近年来首单年报否定意见案

2020年8月25日,某*ST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43.13亿元,净资产为7.51亿元,该数据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等披露的巨亏、净资产为负等数据差异巨大。年审会计师认定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预计负债冲回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交所与上海证监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发函要求公司及时纠正,同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年度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未及时纠正,重大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上交所对该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予以纪律处分,其中,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高管、监事等主要责任人分别依规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终身、10年、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醒,信息披露是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投资者更应审慎判断,注意风险。

案例七:异常交易终有报——投资者拉抬股票盘中价格案

2020年11月13日,科创板T公司股票开盘微涨1.59%。9时30分5秒至9时32分21秒,短短不足3分钟内,该股股价急剧拉升,由涨幅2.46%迅速上涨至涨幅8.66%,拉抬幅度达6.20%,并刺激该股当日股价持续走高。

经监控人员核查,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者Y以最低价83.00元至最高价88.00元申报买入50笔合计30.96万股该股票,成交18.84万股,成交金额1629.42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量的47.02%。

盘中价格急涨急跌可能会对市场博弈过程及价格形成机制造成冲击,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上述行为构成拉抬股票盘中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示,参与证券投资应学习、了解相关交易规则,可重点关注交易申报要求、停复牌规则、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等相关规定,遵循相关规则,主动增强合规意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应审慎判断,不要盲目跟风炒作,防止在价格波动过程中受到损失,做到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案例八:“以弱对强”的胜利——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胜诉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谢某与阙某等合谋操纵B上市公司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谢某等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B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B公司股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

2018年8月,本案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股价的行为;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000余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B公司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案例九:支持诉讼“追首恶”——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成功调解

A上市公司因在收购某园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

2020年4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同年8月,该法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选为示范案件。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庭审。经过充分辩论和法庭全面调查,被告律师申请调解。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调解意愿,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商定于2021年1月8日之前,由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并明确了赔付金额、违约责任及诉讼费承担等内容。被告A上市公司在约定期届满前一日给付。

案例十:纠纷调解平息暴雷——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

2017年,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了某证券、某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多支产品。2018年,当产品进入兑付期时,由于底层标的资金链断裂,多层嵌套的产品风险向上传导,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兑付,600余名投资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2020年初,基于证据事实,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的解决方案。本纠纷涉众多且跨多个区域,经过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2020年6月协议签署工作高效有序完成并得到履行,标志着这起跨区域、影响大的涉众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提示,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或销售。在投资过程中,广大投资者应了解自己、了解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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