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图纸等大量商业秘密被私自买卖?检察机关的36条取证意见起了大作用

法治聚焦 2021-04-30 16:19:32 检察周刊 分享

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3件164人,批准逮捕78件14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51件315人,起诉116件215人,提出抗诉2件;强化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8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共23件……2020年,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多维度编织保护知识产权的检察网络,助力知识产权“创新”活力充分释放。

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重点加大对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知识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太原市检察院在办理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中,高度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办一个案件,影响一片,有效维护了全省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孟县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发力维权打假,先后出动警力50余人,对侵犯某运动品牌商标权的储存、销售等36名犯罪人员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涉案价值初步预估上亿元。

同时,为畅通知识产权保护渠道,持续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打击侵权假冒的工作合力,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下发《联动机制暂行规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预防建议、联合检查、一体办案”等5项工作机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运城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合力和实效,对内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多部门间双向反馈机制;对外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相互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长治市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监督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长治市公安局移交1起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犯罪。忻州市检察院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规范了行政执法单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与此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注重跨刑事、公益等多部门的协作联动。大原市检察院在办理侵权假冒类刑事案件中,加强与民事公益诉讼部门的协同与沟通,对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提高诉讼效率、形成追责合力,实现刑事处罚、公益修复、教育预防有机统一。

今年3月25日,省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标志着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进入新阶段。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办案规律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统筹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效能。

典型案例

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4年2月,山西某橡胶集团引进亚某公司年产3万吨氯丁橡胶生产技术,合作成立橡胶公司。其中,亚某公司以氯丁橡胶技术和机器设备折抵出资人民币11690.8万元。经鉴定,橡胶公司拥有的氯丁橡胶生产技术于2017年9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2246.31万元。

被告人郭某为获取氯丁橡胶生产工业技术,联系到被告人张某。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该公司大量氯丁橡胶技术秘密图纸、资料,以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出卖给郭某,在此期间,郭某联系到被告人李某,将从张某处获得的图纸、资料有偿转让给李某,李某在明知该图纸、资料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于2013年向长治市某工业公司推荐氯丁橡胶生产项目,并于2014年1月以被告单位天津某公司名义与长治市某工业公司签订《技术合作(技术秘密)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60万元,长治市某工业公司先后支付天津某公司氯丁橡胶技术转让费人民币1088万元,且被告人李某、邱某参与长治市某工业公司4万吨氯丁橡胶工程项目设备设计、采购、安装指导,合同总金额人民币6463万元,该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5840万元。李某、邱某对获取的橡胶公司氯丁橡胶技术图纸、资料进行了修改后于2014年10月,由邱某代表天津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某科技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合同》,为长治市某工业公司氯丁橡胶项目进行工艺设计,天津某公司先后支付第十一设计院某科技工程公司设计费人民币152万元。2015年1月、2015年8月、2016年4月,李某以天津某公司名义与被告单位宁夏某公司签订3份《技术服务(委托设计)合同》,天津某公司先后支付宁夏海纳川公司人民币550万元,郭某先后支付张某酬金人民币98万元。

经鉴定,四个系列配方技术信息、404张技术、设备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从被告人邱某妻子郑某处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191张氯丁橡胶技术图纸中,有77张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橡胶公司对应的已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从天津某公司李某办公室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537张氯丁橡胶技术图纸中,有65张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橡胶公司对应的已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从第十一设计院调取的与案件有关的827张氯丁橡胶技术图纸中,有106张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橡胶公司对应的已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从长治市某工业公司调取的与案件有关的185张氯丁橡胶技术图纸中,有25张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橡胶公司对应的已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从邱某邮箱调取的张某发送的与案件有关的25张氯丁橡胶技术图纸中,有18张技术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橡胶公司对应的已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涉案价值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的受害单位拥有3000多名员工,其所拥有年产3万吨氯丁橡胶生产技术,是案发时国内唯一一家生产氯丁橡胶的公司。被告人李某等4人内外勾结,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氯丁橡胶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对受害公司造成了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大同市检察院坚持打击、监督和服务并重,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指派了一名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廉明的检察官办理本案,同时又抽调两名爱学肯干的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在没有退补没有延期的情况下,快速完成审查起诉,向市中院提起公诉。在审查逮捕时,该院向侦查部门下达书面取证意见书三份共提出36条具体取证意见,引导侦查人员按需取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涉案人员察觉前,将涉案人员邮箱往来证据进行了固定,邮箱内容中包含了大量氯丁橡胶技术资料,这些资料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被害单位内部保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向被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有效帮助该企业堵塞防范漏洞。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为了牟利明知是远低于市场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而购买并予以销售,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明知刘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汾酒系列为假冒产品,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刘手中购买假冒汾酒系列300余箱,假冒汾酒包装20套(用于自己灌装白酒),并在其经营的陵川县某烟酒商行以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38555元,非法获利71449元。2019年9月5日,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扣押48度玻汾115瓶、53度玻汾249瓶、48度乳玻汾149瓶、醇柔老白汾6瓶、53度十年老白汾35瓶、45度十年老白汾22瓶、45度蓝水晶老白汾84瓶、封坛十五年老白汾12瓶、双瓶十五年老白汾19瓶、金奖二十年汾酒18瓶、巴拿马二十年汾酒10瓶、汾酒二十年7瓶、青花汾酒2瓶、青花汾酒三十年5瓶、竹叶青8瓶、五粮液(“五粮液”1618)30瓶。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汾酒系列属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扣押的五粮液属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不同品名、规格的汾酒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746元,扣押的30瓶五粮液酒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有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每个证据均客观独立存在,且和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6日,陵川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冯某依法提起公诉,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1月20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的激励。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认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涉企)不起诉案

2017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谢某、周某、伏某投资设立了陕西某工贸公司。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与晋城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晋钢公司)签订《钢坯委托代轧合同》,由晋钢公司提供钢坯,陕西某工贸公司负责轧制加工成品钢材,挣取加工费。同年10月9日上述投资人又成立了某科技发展公司。2019年3月11日合同期满,在晋钢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张某于5月1日安排加工了一批螺纹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经查,其安排生产并悬挂商标标牌出厂的螺纹钢33.56吨,按照市场同期销售价格计算货值145482.6元。2019年3月25日,某科技发展公司与晋钢公司续签《钢坯委托代轧合同》,晋钢公司委托授权其可以使用商标,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典型意义】

因本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案件,双方又均涉及民营企业,翼城县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通过问答方式逐一询问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侦查机关的意见。各听证员对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量刑等相关情况向承办检察官、被害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了解。最终,形成了“同意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评议结果。犯罪嫌疑人也在听证会上对受害单位、司法机关以及对当地政府表示了诚挚的歉意,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希望能得到一次改过自新、为本地经济发展再做贡献的机会。被害单位的代理人也表示愿意与该公司继续合作,已于2019年5月23日达成协议,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被告人已赔偿经济损失,晋钢公司对被告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至此,一起涉民企、涉知识产权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圆满完结。

此案的办理秉着“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在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让民营企业放下思想包袱,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护佑企业行稳致远。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处理涉企案件,既实现了认真聆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主动将检察权力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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