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法院如何裁判?

法治聚焦 2020-12-16 15:22:06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 分享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董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两份,该两份借条均注明借款金额为2万元。此后,因董某未向王某还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王某述称其与董某系普通朋友关系,其中一张借条系其多次向被告董某转账结算形成,另一张借条系其于出具借条当日现金给付董某2万元形成。董某辩称,王某在清楚其已婚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其想要分手,王某不同意,故在王某的逼迫下写了第一份借条作为分手费,但是因为第一张借条有字迹涂改,王某让其重新出具借条,所以其将第一张借条顺手扔进垃圾桶。在其离开后,王某将垃圾桶的借条又捡出来了。董某并当庭举证了王某与其之间的短信往来来证实双方原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裁判结果

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虽本案有两份两万元借条,但是从借条形式上看,其中一份借条格式不完整并带有涂改,且两份借条出具日期系同一天,不符合常理;第二,本案王某多次给付董某数额不等、金额不大的款项,与普通借贷的形成不同,且出具借条当日,王某并无2万元的转账凭证或是取现记录。第三,结合董某庭审中陈述的内容及所举的证据,可以推定王某与董某之间确实存在特殊关系,涉案借条系董某出具给王某的“分手费”。综上,涉案借条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故对于王某要求董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需要审查债权人是否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需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王某明知董某有配偶而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分手时又要求董某出具“分手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费用因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们需要注意,即使处于热恋期或是为了顺利分手,也不能随意书写借条或是其他披上“合法外衣”的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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