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 12月16日消息,当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薛浒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该案由西安中院院长李洪涛承办并担任审判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以第一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2013年后更名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统称西北局)局长王天才(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陕西延唐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延唐公司),并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薛浒为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2005年至2015年期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违规收取费用,采取按月发放工资、个人报销、年度分红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经审计,私分总额共计4773.0141万元人民币,薛浒本人分得322.1703万元。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薛浒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供电局生产技术处处长、副局长、西北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山西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9.0965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16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薛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薛浒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款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全体成员、蓟州区纪委监委干部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等8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任秀柏利用分管八仙山管理局财务及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平账、签订虚假货物采购合同套取公款不入账等方式,单独或伙同财务人员陈亮多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2.208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任秀柏于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20万元,在就业、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陈亮于2011年4、5月间,伙同任秀柏采取签订虚假货物采购合同,贪污国家专项建设资金34.6992万元。
被告人陈亮于2007年至201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八仙山管理局的账外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并挪用八仙山管理局的账外公款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各项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展开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堂十分生动和非常震撼的警示教育课,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提醒公职人员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从贪图蝇头小利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步沦为了阶下之囚。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