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后,发生工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0-08-26 17:53:14 劳动报 分享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承包某建设集团公司的道路工程后转包给第三人李某。李某以个人名义招录任某为其工作,双方未签署任何协议。

  2018年7月13日,任某受李某指示乘坐李某名下车辆赶往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

  2019年3月3日,任某以工程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工程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驳回公司诉求后,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司取得工程后又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李某,任某为李某招录受李某指示并乘坐李某名下车辆参加工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人社局据此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说明通常情况下,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违法转包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的规定是对这一前提的突破。

  司法实践中,建设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由该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建设施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较大的争议。但是基于对劳动者特殊的保护和建筑市场混乱局势的规制,法律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承担违法转、分包情况下的造成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在此,提醒建设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转、分包时,最好转、分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并要求对方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文 唐律)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收费 |

    Copyright© 2020 天理眼法律服务(tianliyan.com)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 粤ICP备19160004号

    法律咨询:400-1513-886 商务合作:18618153060

    本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等内容,版权归来源方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站原创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