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李一杨受贿、单位行贿案一审宣判

法治聚焦 2020-12-31 16:09:46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2020年12月3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李一杨受贿、单位行贿案。对被告人李一杨以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李一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一杨在担任长白山管委会财政与审计局长、财政局长、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8年至2019年间,非法收受他人共计540万元人民币。

2016年6月,被告人李一杨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到工程,向他人行贿100万元人民币。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一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李一杨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李一杨如实供述自己单位行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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