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法典》有这些规定

2020-08-20 09:32:51 新浪网 封面新闻 分享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止2020年3月,中国网络购物(不含外卖、旅游、网约车、在线教育、视频、音乐、游戏等)用户规模达7.1亿,较2018年底整张1亿,占网民整体的78.6%,2019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0.63亿元。随着网络消费的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也逐年递增。在此类纠纷中,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履行、责任承担主体,成为维权诉讼和法院裁判中的基础要点。

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法典》有这些规定

  《民法典》针对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有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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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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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发生消费者和电商平台无法协商的纠纷时,消费者常因自身证据存留意思不足、需要到外地法院维权、传统思想中的“厌讼”、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愿意挺身而出、积极维权、担当道义的消费者不多。

  对此,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振霖说到,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立法本意就是要通过“依法维权可获利”的顶层设计来激励广大消费者遇到欺诈时积极维权,发动民众的力量来惩罚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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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法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被动的不违反法律,还包含着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依法维权,法律的生命力和尊严,均在于实施。广大消费者在大金额的网络购物活动中,要加强证据存留意识,通过截图、手机录屏等功能,将购物过程予以保留,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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