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法辞退收费员须赔偿

2020-08-22 17:55:57 劳动午报 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俞洁所在的物业公司将停车场收费由人工改为智能自动收费后立即将她辞退,理由就是该条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俞洁不服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裁决公司须向俞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余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辞退理由虽然成立,但其与俞洁之间的协商事项不是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变更合同内容而是直接辞退俞洁,该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向俞洁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又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8月14日,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智能收费取代人工

  收费员工丢掉岗位

  俞洁说,她是2012年11月2日到物业公司工作的,双方签订过3次两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与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停车场收费,月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加其他岗位补助。

  2018年8月31日,物业公司将俞洁工作的停车场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随之,公司将她的收费工作岗位予以取消。在俞洁等待公司为她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时,公司突然通知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遇到这件事后,我才第一次听说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什么是情事变更。”俞洁说,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可是,我遇到的情况又不太一样。”俞洁说,公司一方面说智能收费代替人工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辞退她。另一方面,公司还在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干一些值班、保洁等工作,而她也能干这些工作,为什么非得要她走呢?

  尽管俞洁对公司的决定持怀疑态度,但她也不得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离开工作岗位。

  员工不服公司决定

  要求支付经济赔偿

  “我在公司干了整整6年时间,将要退休时却被辞退了。”俞洁不服公司执意要求让她离职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经济赔偿。

  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确认俞洁与公司在2012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俞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万元、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0元,驳回俞洁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起诉称,俞洁在公司从事停车场收费工作。公司将停车场收费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后,就没有再设置收费员岗位的需要。公司与俞洁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形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俞洁的劳动关系。期间,公司向俞洁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俞洁不同意。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俞洁支付仲裁裁决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物业公司停车场收费口由人工收费变更为自动收费后,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俞洁进行协商,故其解除与俞洁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当向俞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只谈离职不谈调岗

  名为协商实为赶人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俞洁的岗位撤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岗位原为停车场收费而设,现因科技进步已无需进行人工收费。如继续保留俞洁岗位,属于显失公平,公司与俞洁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二、公司已就劳动合同变更与俞洁进行过协商,但因俞洁不同意未能协商成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期间,法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公司表示,其在客观情况变化后与俞洁进行了协商,与俞洁直接协商的内容就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合同。法院询问是否就俞洁变更岗位进行过协商,公司回答不清楚,就是协商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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