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 答案的唯一性与规范思维

樊大谋 2020-02-21 15:17:38 天理眼 分享

众所周知,文科考试的一大特点就是问题的开放性,许多题并没有固定答案,从而导致评价考生的偏差,比如作文、论述题等等,都无固定答案。但特别要注意,司法考试,虽然是文科考试,它却有固定答案。共四张卷,前三卷都是选择题,第四卷虽然是主观题,但是案例题的答案都是明确的,只有论述题可以自由发挥。从布分来看,各卷都是满分150,如果前三卷成绩正确率达到九成,第四卷得0分都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所以,根本不用担心主观题会影响自己考试发挥,会造成成绩的不确定性。只有客观题答得实在太没把握,才会寄希望于主观题的侥幸高分。所以,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司考题的客观性这个特点。

客观性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主要是选择题,根本还在于答案的“唯一性”。既然考题的答案具有“唯一性”,那么正确答案就具有否定其他选项的能力。这就决定了“排除法”是做客观题的必备方法。

选择题分单选、多选及不定项三类。多选与不定项性质上属于一类。单选题要找出一个绝对能否定其他三个的题肢,多选及不定项则强调一些肢可以共容。多选题及不定项的“唯一性”,是指最终答案有唯一性,该选哪几项是有明确依据的,而不是可以模棱两可。司考题检验的就是一种能够得出明确答案的思维品质。选哪些,不是仅凭记忆、印象、感觉,而是通过了推理,只能是这样的答案。“司法考试”挑出来的人,要能够直接去为别人的法律纠纷作出准确诊断,给出明确结论,能够为别人处理纠纷正确的出谋划策,这就要求反映在考试上能够作出明确答案,司考就是对鉴别力、判断力的检验。法官最重要的素质不是知道多少法律知识,而是能够准确鉴别真伪,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包含了权利义务)。

在预备司考的做题训练中,不能因为知道了答案就满足,认为记住这个题的答案、记住这个知识点就算学会了,而要再深入司考题肢与题干的关系,某些题肢为什么必定不能选,某些则一定没问题,心中要有了明确的理由。否则,当一些“变种”型的题在新的考试中出现,考生很容易再次迷惑。

寻觅固定答案的方法不止一个,可能每人思维的角度不同,但都搞出来答案了,这些思维方法具有个性特点,不具有可普及性。对于司考培训而言,需要介绍可“普适”的一些思路。使得解题思维不至于上蹿下跳,不至于凭印象、凭灵感,而是一步步推导出答案。

一、看清选“是”,还是选“非”

命题人的诡诈手段之一就是一会让考生选表述错误的选项,一会让考生选表述正确的选项。虽然这种设套的方法有点没有技术含量,但却容易被考生忽视而导致丢分。考生正沉浸在排除那些错误表述呢,到了下一题却是让考生排除掉正确表述,如果考生不注意就恰恰排除反了。

举例:2014年试卷一:

……

8. 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9.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2.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3.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4.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5.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16.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7.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发问的方式就在“错误”、“不正确”、“正确”三个词之间反复变换,所以作答时不要沉迷在寻求正确上,要先看清题干要求,及时调整选择目标。这是做选择题必有的思维过程。

二、识别命题的套路

命题套路分设题干的套路,以及设题肢的套路两类,以后再专篇讨论。此处仅述大概。

(一)绝对化的表述

虽然法律人要有明确观点,但是明确不表示绝对。

2014年单项选择第1题: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选项B: 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解题:“法律中心主义”就是个绝对化的表述。虽然法律很重要,虽然要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但是“中心”不会是法律。从实际情况讲,在我国目前还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活动是诸多活动的中心。这个第一题,比较容易从“绝对化”表述这个角度予以排除。

 

这种“绝对化表述”还表现在当年第13、15题的选项中,即:“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可以说,说绝对话,是法律人大忌,这种淘汰绝对化表述的命题方式,是考察法律人思维最基本的素养。这样的题,应该是送分题。

 

(二)错误对应概念

2014年第一卷第10题: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这个题的A项目应该是“指引作用”,题肢搞成“教育作用”;B肢应该是“评价作用”,搞成了“指引作用”;C肢应该是“指引作用”,但编造了非学理观点的作用;D肢符合。

这种错误对应概念的命题方法,还表现在当年一卷第16、18题。【可自行查阅】

 

在法学学习中,准确理解概念,识别事实与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基本思维素质。


(三)设置题眼与选项误导

 

2014年卷一单选第24题:

 

王某为某普通高校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 无须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有休息的权利

     

解读:这个题的题眼是“尚未就业”,提示了尚未成为劳动者。选项D的权利,是个有特定范围的权利,即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不是一般生活概念。AB通过回忆生活常识就能排除。只要个人能得到些好处,哪里还想不纳税呢?大学生入伍的事不是常见吗?所以需要斟酌的选项就是CD了。D作为一个有点特别的权利,结合题干题眼才可以排除。可见读准题干,永远是做好选择题的前提。

 

以上的三个类型,是设置陷阱的最基本的模型,在这三个的基础上,结合选“是”选“非”,形成更为复杂的混淆概念干扰、罪名性质干扰、法律关系干扰的命题方式。这个以后结合试题再详论。

 

(四)法条规定类

 

有的选择题直接考察法条规定内容,比如对于宪法、立法法等,直接记忆清楚法条规定内容即可。对于此类部门法的复习,直接看法条是最好的办法。

  

积累知识固然重要,体会出题的方法,对帮助解题也起到重要辅助作用。破解命题人的“套路”,是为以后法律实践中破解对手套路的一种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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