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豆芽中添加"无根水剂" 售卖获利1.3万余元获刑

2020-08-18 20:47:33 正义网 文才美 刘钟勋 分享

  正义网黔东南7月14日电(通讯员文才美 刘钟勋)7月13日,由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提起的姜某、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由县法院院长龙世德担任审判长,该院检察长刘光彩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该县24家食品经营企业代表现场观摩了庭审。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十三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姜某、龙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在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三江镇从事豆芽生产、销售。2019年9月份,为使生产的豆芽根须少、卖相好,二人将姜某在网上购买的“无根水剂”在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予以添加,并将添加“无根水剂”的黄豆芽销往附近超市并在该县农贸市场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1月26日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方停止添加“无根水剂”。期间,二人生产添加“无根水剂”的黄豆芽进行销售的金额为1.3万余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生产、销售的豆芽先后五次抽样并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二人添加的“无根水剂”经贵州省流通食品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水剂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等曾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锦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姜某、龙某某在生产豆芽时添加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并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遂对姜某、龙某某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姜某、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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