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迈进中国法治的成型期

樊大谋 2020-02-21 13:43:59 天理眼 分享

从今开始,快则三十年,慢则五十年,中国法治将基本成型。为什么需要这么久,因为不可能拔苗助长,观念转变需要时间,人事更迭需要时间,社会进步需要时间。

大概可以从80年起算,改革开放至今已经40年了,还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就是说,从开始改革开放到经济上发展起来,前后花了四十年时间。这四十年时间,为了经济发展能有较为稳定的环境,政治上以“稳定压倒一切”,改革较慢,以避免出现苏联式改革的悲剧。而经济发展起来后,为政治改革提出了需求和基础。比如,建立发达的司法制度,需要发达的律师制度的配合,而发达的律师制度依赖商业化的收费。也就是说,在有一定经济基础之后,才能建立起商业驱动的发达的律师服务业。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至今,律师制度发展也是40年。而律师制度,根本上从属于政治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在未来的四十年,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的重头戏,而律师服务业发展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而兴旺。律师服务业的兴旺程度,是法治进退的风向标。

在我看来,法治成型的基本标志是:形成较为发达的法学;法律人才队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要;法律活动已普遍规范化;司法已成长为评价社会是非的根本力量;人们对司法的依赖与信任已成习惯;社会的公正程度得到高比例好评。

■  形成较为发达的法学

没有立足于世界的法学,就没有实现中国法治的理论基础。中国的法治,不是简单挪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国法学也不是简单解读、翻译西方法学思想。中国法治理论所需的法学,必定是熔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哲学思想于一炉的法学。从目前看,仅仅是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学术,尚没有自己独立富有创见的法学学术。未来的半个世纪里,中国得探索出自己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

■  法律人才队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要

现代律师制度完全是西方国家治理文化的学习。人类在探索生活规律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律师制度必定会长足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符合人性、符合逻辑。到中国有100万律师的时候,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会更加明确。据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时,美国律师的数量有130多万,中国律师数量是30多万,就是说美国律师数量是中国律师数量的四倍以上。而中国人口数量是14亿,美国是3亿多,中国人口是美国人口的四倍以上。如果平均人口需要的律师数量相同,则中国律师需要增长到目前的十六倍,也就是说中国需要480万律师。——这是从表面来看的结论。实际上,由于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并不高,而且贫富分化现象较为严重,因此,真正的有律师服务消费能力的人口比例就较低了。有个一百万律师,平均每个律师服务于1400个人,既能保障律师有活可干,有必要的客户,也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  律师服务已普遍规范化

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司法机关对待律师的态度不好,而是司法制度对律师履行的保障不够,社会观念对于律师的评价不高,以及律师执业本身的不规范。在跟一些当事人聊天中得知,他们对律师的不信任远远大于对法官的不信任。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与代理人之间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在选择代理律师的环节,当事人无不进行一定的筛选。选择报价合适的律师,选择业务水平高的律师,选择能积极办事的律师,选择能给负责而不是只收钱律师。拿人钱财替人办事,是律师的工作,但是法律服务并非纯为商业利益。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类似,医疗要让人看得起病的前提下开展,法律服务也应该是让人打得起官司的前提下提供服务。律师服务,会是法律服务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商业化的推动,律师制度必然也是较快的改革,从而为司法改革启动借鉴。

■  司法已成长为评价社会是非的根本力量

为什么要提高司法的地位?因此司法是规则的守护者。司法将对于是非的判断作出一个声音,形成个结论,司法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这并不意味着党不受司法规制。这就像立法者制定了法律,但司法才执行法律,司法者可以按照立法者制定的规矩来评价立法者。

■  人们对司法的依赖与信任已成习惯

一些观念认为中国百姓厌诉讼,从实际观察这是一种误判。也许儒家文化主导的历史上是这样子,但现在并非如此。如果诉讼能保障权利甚至获得利益,那为什么要厌诉呢?从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案件数量案,对于诉讼的依赖越来越强,社会主体正在培养起来诉讼解决问题的习惯。

如果矛盾纠纷能够双方自行和解,当然不必到法院,选择到法院也是自然而然的选择。如果说不靠诉讼解决问题,那靠什么呢?有什么比诉讼能更公平、能更有执行力的方式吗?没有的!可以说,诉讼本义就是为和平、理性解决人们矛盾的。当然,可能有百姓不愿跟国家机关打交道,认为国家机关靠不住,这实际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以及司法运行是否健康。如果司法的结论能经得起社会各界专业性的评价,那个人们有什么理由不选择信任司法呢?

有一种风气就是鼓吹对司法永远的不信任。在我看来,如果司法不值得信任,那还有什么更值得信任呢?是批评者自己的道德吗?批评司法,是为完善司法,是为监督司法,是为了让司法更好地为解决社会矛盾服务,而不是否定司法,更不是为打击司法乃至毁灭司法。

■  社会的公正程度得到高比例好评

从纸面上的法律,到事实上的法治,需要行动上落实,需要行动成为习惯。到底“法治国”有没有建成,要看老百姓的评价。到中国的一半以上的老百姓相信中国的立法、司法了,大概中国就建成法治国了。离此目标还有遥远的路程,还需要积极努力。

30-50年时间,可能是非常乐观的期限,如果中国政治改革能稳步推进,国际环境和平可控,人类不遭遇巨大自然灾难,估计这个期限可以建成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治。但如果内部环境或外部环境发动动荡,那一切都不好说。年轻的法律人们,将有幸经历这一巨大的制度改革,也将经受深刻的考验。除了商鞅变法的深远贡献之外,我们面临的这一历史时期的改革,将是中国历史乃至人类历史最伟大的法治实践。

 

背景知识:

一、经济改革

中国经济上的发展经历改革开放可以从1982年开始计算,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1979年4月30日,邓小平提出创建经济特区。1980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正式设立经济特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

二、律师制度改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宪法》再次确立辩护权。

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4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开始起草律师条例。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国律师制度枯木逢春。

1986年 开始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以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完成的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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