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女子因孕吐请假4天被单位辞退,该如何维权?

樊大谋 2024-01-11 13:55:27 西部网 樊大谋律师 分享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日前,“孕吐请假4天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据了解,企业做出开除处理的原因是因为其四天没上班,“孕吐是身体不适,应为病假,可员工未提供病假单;如按事假需提前三天请,该员工每次都是当天请假当天休息,于是按旷工算”。该员工则表示,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没有病假条的病假应按事假算,因此不存在旷工的情形。


那么单位因孕吐请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对此,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樊大谋律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对于女性职工来说,孕吐是怀孕期间一种常见的生理反应,她们有权合理地请假来应对这一挑战。”刘阳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福利。“根据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没有病条的病假按照事假计算。员工的做法并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所说的‘旷工’,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四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樊大谋表示,劳动者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其进行监督。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樊大谋提醒,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由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等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如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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