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6 11:00:38 宁夏卫视 分享

今天,宁夏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赵志丹虚假宣传案

2019年3月19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盐池县欢喜康体验店进行检查。经查,盐池县欢喜康体验店店主赵志丹通过免费体验、悬挂锦旗、张贴海报、现身说法、“亲情”服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其经销的欢喜康养生机、按摩器具等产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获利28万元。

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7月15日、8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在银川市销售的楼盘“兴庆·天山熙湖”、“珑悦湾”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时,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罚款35万元、8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用油案

2019年6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转办的群众举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用油企业进行了检查,并对被举报企业宁夏新东方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夏香八里压榨胡麻油和大豆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出没收西夏香八里压榨胡麻油445瓶,没收违法所得1.77万元,并处6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宁夏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宁夏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宁夏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货价未变的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分批次售出多型号的3M口罩9000只,分别加价1.5倍至5倍不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有关哄抬物价的相关规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重处罚的要求,做出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龙志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质量不合格产品案

2019年5月20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龙志军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吴忠市利通区周边乡镇销售“百岁山”天然矿泉水,非法经营额为0.86万元。经鉴定,此批查获的“百岁山”天然矿泉水为侵权假冒产品。同时,对此批天然矿泉水抽样送检结果为产品不合格。

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出没收商标侵权及质量不合格的“百岁山”天然矿泉水57箱,罚没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6、宁夏益民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口罩、哄抬价格案

2020年2月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在对宁夏益民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哄抬价格及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经查,宁夏益民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进价3.3元的基础上加价至10元,以高出进价203%的价格销售酒精消毒液4080瓶。同时,还经营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

该行为构成了哄抬价格、销售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做出没收假冒“飘安”口罩14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7、银川辉春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

2019年2月1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惠农区公安局、消防队等单位对银川辉春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会议营销形式,通过现场讲解、播放视频、水质电解实验等方式开展净水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查处。

该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8、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石炭井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19年7月1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对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石炭井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该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0.96万元,罚款17.22万元的行政处罚。

9、平罗县余皮子副食品批发部销售涂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9年1月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当事人余兴礼租赁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存放待售的部分乳制品和饮品均涂改了生产日期,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

该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乳制品和饮品959箱,罚款44.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吴忠市创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19年7月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根据群众举报对全区气瓶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时发现吴忠市创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6万元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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